心有千千结—漫说西方“合同夫妻” |
http://www.yuanFr.com 编辑:yuanFr 发布时间:2005-11-23 | ||
在西方国家,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,夫妻间在结婚前,双方要签定一份“婚姻合同”,确定假如两人离婚之后的财产支配权和子女抚养权等,签定这种婚姻合同的夫妻,被人称为“合同夫妻”。 这种合同的签署,一般多是由男方首先提出,因为在许多欧洲国家,为了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,法律规定如夫妻离婚,男方财产很多都要归女方所有。还要提供子女的抚养费等等。这些法律的条款,对男性一方比较苛刻,以至男人们对婚姻望而生畏,如履薄冰,于是才逐步繁衍出这种“合同夫妻”。 在中国,法律规定假如夫妻离婚,夫妻双方分配两人的婚后财产,与婚前财产无关。也就是说,在结婚之前,中国男女双方无论是富足还是贫穷,是腰缠万贯还是寒屋薄瓦,那都是属于自己,与离婚的对方无关。在欧洲则不同,以法国为例,法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异,女方不但要分配男方婚前财产,也要分配婚后财产。换一句话就是,无论男方婚前是贵族,还是工薪,是继承遗产,还是个人创业,面对夫妻离异,女方都有权分配他婚前婚后的所有财产。因此他们这种“合同夫妻”的产生,也就可以理解了。 由于中西方文化背景,人文观念和法律内涵的差异与不同。如今中国法律使这些准夫妻们安居乐业,无“后顾之忧”。还有一点,在国人的观念里,人们认为如果在结婚前双方事先签订“婚姻合同”,这样的合同夫妻让人在感情上难以接受,甚至认为这种“未结婚先谈离婚”的利益夫妻,婚姻的含金量值得怀疑。 这里要说明的是,我们以上所讲的“合同夫妻”,与当今西方流行的所谓“性爱合同”有着本质的不同。“合同夫妻”是建立在准夫妻的关系之上,签署的目的是“假如” 两人离婚,如何分配财产支配权和子女抚养权等的权益。而“性爱合同”,则是构建在“一夜情”和“露水夫妻”的层面之上的,是为男女双方的邂逅之情买一个现实保险而已。 关于“合同夫妻”,有一种情况不能不谈到,那就是“合同夫妻”以后有可能会在国内“变脸”后蔓延。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,男方拥有巨额财产而女方趋于附属地位的现象越来越普遍,男方富有而女方处于弱势(亦或相反),以及人们道德和金钱架构的重新理解,都会引深出“合同夫妻”的各种现代版本。 以上所说“合同夫妻”现象,就好比一把双刃剑,在推动人们个性解放的同时,也逐步在消弱人们的传统道德底线。社会快速发展,道德观念逐渐滑坡的今天,人们的情感根基维系何处?传统道德观念又将何去何从?这是每一个社会人都值得思考的问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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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高远博客 | BBC《MUZZY》初学法语字幕视频教程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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